وراثة الإرث الرقمي: معركة المال والخصوصية، كيف ينبغي للقانون أن يحدد موقفه؟

作者:团队肖飒律师

从线上钱包余额、电子保险理财、游戏装备等“传统虚拟资产”,到加密货币、NFT 等“新兴虚拟资产”,如今财富正越来越普遍地以“非实体化”的方式被我们所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当生命走向终点,这些存储在云端或设备中的数字资产将何去何从?它们能否被继承?又将如何被继承?或者更进一步来说,对于一些放在隐秘云盘文件夹里的“神秘学习资料”,逝者希望继承人继承吗?

今天,肖飒姐姐团队与大家聊聊这个数字时代的“新继承”问题。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

在讨论继承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什么是“数字遗产”。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它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或人身属性的各种数据、权益的统称。

从一个比较概括但又通俗好理解的角度,肖飒姐姐团队认为,“数字遗产”大致可分为两类:以经济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以及以人格属性和情感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

(一)以经济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

这类数字遗产的核心特征在于,它们具备明确且可衡量的经济价值。这一属性本质上与传统“虚拟财产”的概念是相吻合的。这类数字遗产的价值往往可以通过法定货币进行直接交易,或者能够以货币作为客观标准来衡量其市场价值,甚至其本身就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形态。

大致存在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二)以人格属性和情感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

这类资产在形式上往往不是金钱或等价物,但它们承载着逝者生前的人格尊严、情感纽带以及深厚的社会联系,同时还凝聚了家庭传承的珍贵记忆与情感寄托。对于继承人而言,这些资产所蕴含的精神意义超越了物质价值,具有独特且难以替代的情感慰藉与文化延续功能。

区分两类数字遗产至关重要,因为其法律性质、继承的难易程度以及保护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以经济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更贴近传统“财产”的概念,而以人格属性和情感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则不能简单粗暴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财产”对待,其“继承”则更多地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与继承权的平衡。

二、数字遗产的法律性质与继承的法律依据

数字遗产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答案是肯定的، لكن路径并非一马平川。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数字遗产”作出专门定义,但其继承的合法性基础,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之中。对于以经济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判例,成功继承问题不大,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以人格属性和情感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则颇具争议,部分“数字遗产”的继承可能侵害逝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社会声誉,必须慎重对待。

根据《民法典》المادة 1,12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数字遗产是否属于“合法财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对于前述第一类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其财产属性显而易见。用户通过真金白银充值、购买,或通过投入时间、智力劳动创造并产生了经济收益的数字资产,应当被视为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民法典》المادة 127 也明确写道:“قانون يتضمن نصًّا لحماية البيانات والممتلكات الافتراضية على الشبكة، وفقًا لأحكامه.” وهذا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对于以人格属性和情感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实践中争议较大,目前尚未存在明确可供参考的判例,仅有离职员工与公司对社媒账号使用权属争议的案件能够类比参考。

肖飒姐姐团队认为,平台此类规定与《民法典》所保护的财产继承权存在潜在冲突。当用户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虚拟财产,或通过智力劳动赋予账号财产价值时,该价值部分应属于用户财产权益。平台协议中完全禁止继承的条款,可能因排除用户主要权利、加重用户责任而被认定为格式无效条款。但在实践中,继承人直接依据《民法典》挑战平台协议,仍面临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因此,如何与平台沟通、举证,成为继承实操中的关键。

三、数字遗产继承实操要点

(一)证据固定:继承权利的基石

诉讼的关键就是完整的证据链,继承数字遗产也不例外。在继承人发现相关资产线索时,首要任务是全面、合法地固定证据。

(二)善用公证及区块链存证工具

公证在数字遗产继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保全证据均属于公证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而对于一些不方便做公证或有快速灭失风险的证据,可以考虑使用区块链存证工具进行存证。

公证是最常用的方式,继承人可以申请公证处对操作逝者设备、登录相关账号、查看资产内容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制作成公证书。对于权属清晰、价值明确的虚拟财产(如支付宝余额),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要求平台协助办理资产转移。但在实践中,许多公证处因缺乏明确操作指引而对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持谨慎态度。

区块链存证目前也在司法诉讼中逐渐得到应用和普及,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为电子数据提供不可篡改、可追溯的时间戳证明。在数字遗产继承场景中,继承人可将关键证据——如账号登录记录、资产余额截图、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逝者生前关于财产处置的聊天记录等——上传至合规的区块链存证平台。

肖飒姐姐团队特别提示,区块链存证并非公证的替代方案,而是互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存证的,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在传统诉讼程序中,区块链存证证据仍需经过质证环节,其证明力强弱取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存证过程的规范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程度。因此,对于价值较高或权属存在争议的虚拟财产,建议优先采用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对于时效性强、需即时固定的电子痕迹,则可先行区块链存证,后续再视情况补充公证或申请司法鉴定。

(三)沟通与诉讼:两条可能的路径

对于以经济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

协商过程中,可以携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已固定好的证据,正式联系平台客服或法务部门,提出继承请求。明确、清晰地提出继承要求。如账号与虚拟财产不可分割,其实可以通过主张对账号内具有明确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如余额、虚拟商品)主张继承权,从而实现对账号本身的继承。部分平台(如一些支付机构)在核实信息后,已有相对成熟的内部流程处理余额继承。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涉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数字遗产,其“所在地”如何确定存在争议。通常,可以将被继承人住所地或被告(即网络服务平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连接点。

而对于以人格属性和情感价值为主的“数字遗产”,例如社交媒体上的照片、日记、聊天记录等,其继承目的更多是保存情感与记忆。这类诉求目前缺乏强硬的法律请求权基础和明确可供参考的判例,更多依赖于平台的用户政策和社会责任感。

肖飒姐姐团队建议,可以优先尝试通过账号密码直接访问、下载备份。若无法访问,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已固定好的证据,重点强调其属于重要的个人情感记录,不涉及商业利用,请求平台基于人道主义或数据导出权,提供数据的副本。

في الختام

数字遗产继承,是法律滞后于科技发展的一个典型领域。当前,继承人往往需要付出远高于继承传统遗产的时间与精力成本。肖飒姐姐团队建议伙伴们择机建立一份个人数字资产清单,包括账号、平台、大致价值或内容说明,并将清单存放位置告知一位可信赖的家人。同时,也要合理利用遗嘱进行安排,在订立遗嘱时,可以考虑将重要的、有价值的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资产的钱包秘钥、产生收益的自媒体账号密码等)及处理意愿明确写入。虽然其执行仍可能面临障碍,但这无疑是向继承人和法庭表达本人清晰意愿的最佳方式。

最后,加密货币相关的继承问题极为复杂,受限于篇幅问题,肖飒姐姐团队后续会以专门文章的方式,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谢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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