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曾姓婦人談定1,810万元向京成建设买房,先付10万元訂金簽下预约,建商卻在事后反悔,只願退还12万元了事。官司纏訟了三年多,建商竟把同一戶房子转卖4,622万元,台灣橋头地方法院最終认定可歸责於建商,判賠所失利益加訂金,共新台币2,822万元。 (前情提要:爛尾樓连爆!嘉義建商跑路 2400 万元头期款丟水裡,台灣预售屋制度有哪些漏洞?) (背景補充:台灣房市Q1交易量創史上第三低!代销直言「房价不会再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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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摘要
当一间房子的差价高达2,800多万元,建商会选擇按契约出售还是反悔?京成建设选了后者。
據**台灣橋头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故事要从一張「预约」(预訂單)说起。曾姓婦人相中京成建设一戶新成屋,雙方談定總价1,810万元(含车位),婦人先付10万元訂金,簽下预约,準備进入正式簽约流程。
沒想到建商反悔了,京成建设事后可能是认为卖得太便宜,不願履行本约,只表示願意退还10万元訂金另加 2 万元了事。曾姓婦人不同意,直接告上法院,这一告就是三年多。
京成建设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为,当初预訂單上白紙黑字寫著「此价位須经公司同意,否則已繳价金无息退还」「此价位須经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无息退还,均无條件解约」,建商主張公司握有最終出售決定權,反悔有理。
法律上,预约是「约定將来要簽正式买卖契约」的契约,跟本约(正式买卖合约)是两回事。翻成白話是光簽了预约,不代表建商就有百分百反悔的空间;预约毀约让本约簽不成,也要负起相关责任。
法院看的不是预訂單上的小字,而是实质。京成建设既然收了訂金、簽了预约,就负有进一步簽訂本约的義務;建商自己把房子转手卖掉、導致契约无法履行,是可歸责於建商的事由。
官司一審二審都判曾姓婦人勝訴,但建商再度上訴,卻因为官司还沒打完,建商就先把房子以更高价卖掉,等於自己交出了一份「当初真的卖太便宜」的证據。
曾姓婦人的損失不是那10万元訂金,而是「所失利益」。就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不只算实际虧損,也算沒賺到的利益。
曾姓婦人方直接拿建商自己將該间建案卖的价格当作市价证據,訴訟期间,京成建设把同一戶房子连车位以4,452万元加170万元、共4,622万元卖給別人。扣掉曾姓婦人原本談定的1,810万元,差額是2,812万元,这就成为婦人少賺到的所失利益。
一般人常以为建商反悔顶多是退雙倍訂金了事,結果法院直接算所失利益,金額跟訂金差了快三十倍。
加上原本繳的10万元訂金,京成建设總共要賠曾姓婦人新台币2,822万元,並且从民国113年7月17日起到清償日为止,还要按年息5%计算利息,訴訟费用同樣由建商全部负擔。(曾姓婦人以941万元供擔保后可聲请假執行,京成建设則要拿出全額2,822万元供擔保,才能免除假執行。)
京成建设原本盤算的差額,只是多退的2万元。为了省下这2万元,建商賭上訴訟,結果換来一張要多付2,812万元所失利益、外加10万元訂金的判決书。另卖他人賺到的价差幾乎原封不动吐回去,还倒貼三年多的訴訟成本。
这是很特殊的一个不动产民事案件,要是建商並未在訴訟期间出售該间房产,那可能結局就不一樣了。
常见问題
建商簽约后反悔不卖,只退訂金合法嗎?
不一定。法院认定建商负有簽本约義務,若因可歸责於建商而无法履约,婦人可请求所失利益,不只是拿回訂金;本案建商最終被判賠2,822万元。
什麼是「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是民法損害賠償的一種,指原本能獲得卻沒獲得的利益。法院以建商转卖4,622万元当市价,扣除原談定1,810万元,算出2,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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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建商奇观!预订签约后反悔「只退订金」却转卖他人,法院判赔2822万元
台灣曾姓婦人談定1,810万元向京成建设买房,先付10万元訂金簽下预约,建商卻在事后反悔,只願退还12万元了事。官司纏訟了三年多,建商竟把同一戶房子转卖4,622万元,台灣橋头地方法院最終认定可歸责於建商,判賠所失利益加訂金,共新台币2,822万元。
(前情提要:爛尾樓连爆!嘉義建商跑路 2400 万元头期款丟水裡,台灣预售屋制度有哪些漏洞?)
(背景補充:台灣房市Q1交易量創史上第三低!代销直言「房价不会再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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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间房子的差价高达2,800多万元,建商会选擇按契约出售还是反悔?京成建设选了后者。
據**台灣橋头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故事要从一張「预约」(预訂單)说起。曾姓婦人相中京成建设一戶新成屋,雙方談定總价1,810万元(含车位),婦人先付10万元訂金,簽下预约,準備进入正式簽约流程。
沒想到建商反悔了,京成建设事后可能是认为卖得太便宜,不願履行本约,只表示願意退还10万元訂金另加 2 万元了事。曾姓婦人不同意,直接告上法院,这一告就是三年多。
建商预訂單上有條件
京成建设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为,当初预訂單上白紙黑字寫著「此价位須经公司同意,否則已繳价金无息退还」「此价位須经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无息退还,均无條件解约」,建商主張公司握有最終出售決定權,反悔有理。
法律上,预约是「约定將来要簽正式买卖契约」的契约,跟本约(正式买卖合约)是两回事。翻成白話是光簽了预约,不代表建商就有百分百反悔的空间;预约毀约让本约簽不成,也要负起相关责任。
法院看的不是预訂單上的小字,而是实质。京成建设既然收了訂金、簽了预约,就负有进一步簽訂本约的義務;建商自己把房子转手卖掉、導致契约无法履行,是可歸责於建商的事由。
官司一審二審都判曾姓婦人勝訴,但建商再度上訴,卻因为官司还沒打完,建商就先把房子以更高价卖掉,等於自己交出了一份「当初真的卖太便宜」的证據。
法院算了「少賺的价差」
曾姓婦人的損失不是那10万元訂金,而是「所失利益」。就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不只算实际虧損,也算沒賺到的利益。
曾姓婦人方直接拿建商自己將該间建案卖的价格当作市价证據,訴訟期间,京成建设把同一戶房子连车位以4,452万元加170万元、共4,622万元卖給別人。扣掉曾姓婦人原本談定的1,810万元,差額是2,812万元,这就成为婦人少賺到的所失利益。
一般人常以为建商反悔顶多是退雙倍訂金了事,結果法院直接算所失利益,金額跟訂金差了快三十倍。
加上原本繳的10万元訂金,京成建设總共要賠曾姓婦人新台币2,822万元,並且从民国113年7月17日起到清償日为止,还要按年息5%计算利息,訴訟费用同樣由建商全部负擔。(曾姓婦人以941万元供擔保后可聲请假執行,京成建设則要拿出全額2,822万元供擔保,才能免除假執行。)
多賺2800万最后全數奉还
京成建设原本盤算的差額,只是多退的2万元。为了省下这2万元,建商賭上訴訟,結果換来一張要多付2,812万元所失利益、外加10万元訂金的判決书。另卖他人賺到的价差幾乎原封不动吐回去,还倒貼三年多的訴訟成本。
这是很特殊的一个不动产民事案件,要是建商並未在訴訟期间出售該间房产,那可能結局就不一樣了。
常见问題
建商簽约后反悔不卖,只退訂金合法嗎?
不一定。法院认定建商负有簽本约義務,若因可歸责於建商而无法履约,婦人可请求所失利益,不只是拿回訂金;本案建商最終被判賠2,822万元。
什麼是「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是民法損害賠償的一種,指原本能獲得卻沒獲得的利益。法院以建商转卖4,622万元当市价,扣除原談定1,810万元,算出2,8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