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 投資與證券面臨金融監理委員會關於債券包裝損失的裁決

NH 投資證券面臨上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S)裁定的爭議調解決定,該裁定命令該公司賠償債券型包裝帳戶損失的60-70%。FSS調解委員會認為 NH 違反受託責任,因為其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公司票據和債券,並在到期日不當管理期限不匹配,導致2022年樂高危機及隨後的信貸緊縮期間客戶損失。這是FSS首次為債券型包裝損失建立賠償標準,計算損害金額為目標收益預期到期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之差。

FSS命令依目標收益比例賠償60-70%

FSS調解委員會於上月29日裁定,NH 投資證券須分別賠償兩位投資者70%與60%的損失——一位投資者約12.6億韓元,另一位約3.9億韓元。裁定指出,NH在為客戶投資組合購買公司票據(CP)和債券時,以高於市價的價格進行交易,違反了受託義務。委員會亦指出期限不匹配問題,即NH將剩餘期限較長的債券和CP納入包裝產品,並在2022年樂高事件後的利率上升期間未能妥善管理後續市場風險。

此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不同於單純的本金損失評估。FSS將損失計算為根據產品提案中所述的目標收益所預期的到期支付金額與實際返還投資者的金額之差。此前,金融監管機構曾對包括NH在內的九家證券公司進行調查,發現其在債券型包裝和信託操作上的不當行為,並發出行政警告與罰款。此次調解裁定不僅涉及行政處分,亦承認個別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對類似債券包裝案件裁決存矛盾

關於債券型包裝爭議的法院判例,顯示在證券公司責任範圍與損害金額計算上存在分歧。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第11民事部近日判決韓國投資證券公司須向新多里科支付約40.4億韓元,為原告取得部分勝訴。法院認為,韓國投資證券未揭露期限不匹配問題,並在2022年10月成立的信託帳戶中,以高於帳面價值購買CP,該帳戶本金為4400萬美元,提議回報率為7.75%。到期時,新多里科僅收到約4325萬美元。

法院裁定,韓國投資證券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CP,旨在延展交易利益,而非符合客戶最大利益,且在金融產品提案中未充分揭露期限不匹配,構成受託義務違反,即使對專業投資者亦然。相反,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30民事部於去年九月駁回了MG保險公司對韓國投資證券與巨寶證券的訴訟。那些本金得以保留或已有較高回報的案件,未能證明義務違反與實際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另一件由濟一儲蓄銀行對證券公司提起的訴訟,也未判定賠償責任,顯示行政處分不一定轉化為法院的民事責任。

NH 投資證券審查調解接受期限為20天

NH 投資證券尚未決定是否接受FSS的調解裁定。一位NH投資證券官員表示,該公司已收到調解決定,但有20天時間決定是否接受並向FSS報告,目前約剩下10天。該官員表示,決策將在召開內部控制委員會會議後作出,並補充目前尚未有內部決定。

若NH拒絕調解提案,爭議調解程序即告終止。NH官員解釋,拒絕接受將終止調解階段的申訴,後續的訴訟決定由客戶自行決定。調解裁定只有在雙方接受時才具有司法和解的效力。若NH拒絕,投資者仍可提起民事訴訟,對賠償責任與損害金額標準提出異議。

本裁定中以目標收益為基準的損害金額計算標準,可能會增加證券公司在債券型包裝與信託爭議中的賠償負擔。目標收益曾是產品提案與短期企業現金管理投資決策的關鍵標準。一位證券業界消息人士指出,接受調解可能形成類似案件的事實先例,而拒絕則可能損害客戶信任、損害公司聲譽並延長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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